2013年,劉學優(yōu)通過公務員招錄進入舞陽縣人民檢察院,懷揣著夢想與憧憬,扎根在刑檢辦案一線。歷經(jīng)司法體制改革后,他從公訴科到如今的第一檢察部。對他而言,變的是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期待和要求在提高,不變的是內(nèi)心對法律的尊崇,對檢察事業(yè)忠誠為民的信念,對公平正義孜孜不倦的追求和把每一起案件辦成鐵案的堅定初心。
從檢七年,他始終秉持“打擊犯罪,保障人權,維護社會公平正義,捍衛(wèi)法律的尊嚴和權威”的要求,以忠誠的政治品格、自覺的大局意識、無私的奉獻精神、務實的工作作風,恪守法律監(jiān)督職責,辦理各類刑事案件500余件,無一錯案。先后榮獲縣政法工作先進個人、個人三等功、院優(yōu)秀共產(chǎn)黨員等榮譽,但他深刻地認識到,榮譽屬于過去,最重要的是,自己始終要忠誠履職、擔當作為、精誠司法
公訴既是一門充滿斗爭藝術的檢察工作,更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門面工作。從第一次出庭略有緊張忐忑,到現(xiàn)在庭上坦然精準指控犯罪,手執(zhí)法律的利劍凜然而無畏,離不開他無數(shù)個“五加二”“白加黑”的默默付出以及對案件質量始終堅持的高標準、嚴要求,努力將每一起案件做到程序合法,實體公正,法理明晰,罪責刑得當。
在辦理頓某某強奸案件時,為嚴懲犯罪,赴省、市鑒定機構完善證據(jù),終將嫌疑人判處十三年。為幫助被害人及其貧困家庭,研究國家扶貧政策聯(lián)系扶貧基地勞動增收,申請政法救助資金,引進特殊教育學校師資力量幫扶教育,積極引導未成年智障被害人走出陰霾、樂觀生活,該案評選為河南省檢察機關第二屆未檢優(yōu)秀案件。
劉學優(yōu)曾感慨道:“在公訴崗位時間越久,越發(fā)覺得司法者當如良醫(yī)”。醫(yī)者以懸壺濟世為使命,司法者亦以普濟眾生為使命,法者與醫(yī)者在職業(yè)倫理、職業(yè)思維上有很多相通之處,為醫(yī)、為法之道相類相從,可謂道出一源。司法,是智能之事,專門之學,司法者當正于己,精于業(yè),勤于職,對法律條文融會貫通,熟知律法“運用之妙”,方可從容處置,纖毫勿失。因此他在辦理每一起刑事案件時,堅持以事實為根據(jù)、以法律為準繩、以證據(jù)為根本的理念,運用法律思維對事實證據(jù)仔細審查和反復推敲,尋找案件事實和法律規(guī)定的最佳對接點,進而對案件做出準確判斷,司法為民,規(guī)范辦案。
在辦理巖某實施婚姻詐騙一案時,劉學優(yōu)通過閱卷發(fā)現(xiàn)一個陌生女子娜某的名字,但被害人及證人對該女子均語焉不詳。他敏銳地感覺到蹊蹺,遂向公安機關送達了《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通知書》,經(jīng)過認真梳理、偵查取證,終于查明巖某伙同娜某等四人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。法庭上他作為公訴人將證據(jù)一一展示,巖某從拒不提起該犯罪到最后認罪伏法。庭審結束后,巖某說:很佩服你們檢察官,干的錯事都被你查出來了。這起案件雖然加重了巖某的刑罰,卻贏得了被告人對法律的敬畏、對檢察干警的尊重,維護了公平正義,他本人被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榮記個人三等功。
為辦好10·30民房坍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,他多次求教專家、分析論證,制定詳盡的報告材料和出庭預案。在法庭上他沉著應對,用事實和證據(jù)說話,并在充分釋法說理的基礎上,對被告人及旁聽人員進行法制宣講,最后被告人均表示認罪伏法,主要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,其他被告人均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,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。
近年來,面對檢察機關內(nèi)設機構改革和“捕訴一體”的新變化,以及最高檢關于認真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降低“案-件比”的精神要求。劉學優(yōu)主動履職盡責,協(xié)助員額檢察官承辦了嚴重影響群眾財產(chǎn)安全的電信詐騙專案及套路貸詐騙、幫助信息網(wǎng)絡犯罪活動等新類型案件,為摸清犯罪嫌疑人隱蔽作案手法,他查閱各種互聯(lián)網(wǎng)資料,走訪、詢問相關行業(yè)專業(yè)人士的意見,以匠心求極致,還原案件真相,使每起案件證據(jù)都達到確實充分,受到黨委政府和群眾的一致好評。
司法者,非仁愛之士不可托也,非聰明答理不可任也,非廉潔淳良不可信也。凡法事者,操持不可以不正,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,司法者決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線,如此,法律的尊嚴方可確立,社會正氣的方可培固。明代薛瑄提出治獄“四要”:公、慈、明、剛——“公則不偏,慈則不刻,明則能照,剛則能斷”,這十六字箴言也是他的座右銘,告誡他做人做事要立身中正,心無雜念,清明斷案。
作為基層檢察院的一名人民檢察官,劉學優(yōu)正以具體案件和實際行動踐行著“公正司法為人民、提升司法公信力”的誓言。他堅信,只有司法者以至公無私之心,平恕用法、精誠司法,行正大光明之事,當陽光普照大地之時,公平正義便觸手可及! (通訊員:董新麗)